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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草心

冬泳新闻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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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寸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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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大连冬泳邀请赛的通知

接 《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关于举办第八届中国大连国际冬泳邀请赛的通知》(见下文),特发在会网上,告知各泳友,不再另行通知,请泳友们互相转告。各个队如有报名参赛者,请与协会联系,并详细阅读全文、领取报名表并认真组织参赛活动。
  桂林市冬泳协会    
     2009.9.12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关于举办第八届中国大连国际冬泳邀请赛的通知
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推动我国冬泳事业发展,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第八届中国大连国际冬泳邀请赛,将于2009年10月9日至11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举办,现将比赛规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 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辽宁省体育局 大连市政府
二、 承办单位
大连市体育局 大连市旅游局 大连市冬泳协会
三、 比赛日期和地点
日期:2009年10月9日——11日
地点: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宾浴场
四、 参加单位
(一)、各省、市、自治区游泳代表队,香港、澳门特区游泳代表队,
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二)、俄罗斯等国外游泳代表队。
五、竞赛分组和竞赛项目
(一)男、女A组:18—30岁
比赛项目:50M自由泳、蛙泳、蝶泳、仰泳,800M公开水域(泳姿不限)
(二)男、女B组:31—40岁
比赛项目:50M自由泳、蛙泳、蝶泳、仰泳,800M公开水域(泳姿不限)
(三)男、女C组:41——50岁
比赛项目:50M自由泳、蛙泳、蝶泳、仰泳,800M公开水域(泳姿不限)
(四)男、女D组:51—60岁
比赛项目:50M自由泳、蛙泳、蝶泳、仰泳,600M公开水域(泳姿不限)
(五)男、女E组:61 —69岁
比赛项目:50M自由泳、蛙泳.
(六)老年组:1939年以前出生者(70岁以上)
比赛项目:50M表演赛(泳姿不限)。
团体项目:男女混合8×50M接力赛(男6人女2人,年龄、泳姿不限)
六、参赛办法
(一)参赛单位各年龄组单项比赛的报名人数不限,每人限报两项(接力项目除外)。
(二)老年组每队限报8人。
(三)接力项目以代表队为单位报名,限报一个队。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向大会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大会颁发的《准赛证》,并凭此证参加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必须向承办单位提交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可由参赛单位同意办理,参赛者个人签名)。
(六)参赛运动员如若变更比赛项目或人员,必须提前向大会告知,否则不予更换。
(七)运动员不得越组参加比赛。
(八)代表队必须在规定日期里报项,逾期不予受理。
(九)参加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报名费每人20元,接力项目每个队50元,保险费5元。
七、竞赛办法:
(一)采用《成人年龄游泳竞赛规则》进行比赛。
(二)800M比赛在天然海水浴场进行,50M及8×50M接力赛在室外标准泳池进行(水温16℃——18℃)。
(三)所有项目均采取一次出发和一次性予决赛,按成绩决定名次。
(五)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必须向裁判员出示参赛证,无证者不得参赛。
八、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单项比赛取前八名,计分不计奖(发给证书,前三名发奖牌)。
单项得分及团体项目得分总和取前十二名,计团体总分奖(前八名授予奖杯一樽);前20名分6个等级分别给予500至10000元不等的奖金。(具体计分办法、奖励等级及奖金额,因过于繁多而略,参赛者可作详细了解)。
九、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报名截止日为2009年9月25日(以邮戳为准)。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
联系人:林森林  张伟   邮编100763
电话:010-67170581 67170576-8312 传真010-67170595
承办单位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80号(雅苑酒店415室)
大连市冬泳协会
联系人:刘先生 吕先生 于女士
电话:0411-83681821   86979326
手机:0411-81766987  13234083104  15041157067
传真:0411-83681821   邮编:116011
(二)报到:2009年10月9日12点前为报到时间各队食宿由大会组委会统一安排,请各队将抵达大连的车次、轮船、航班提前告知承办单位,以便接站。
十、裁判员(略)
十一、其他
(一) 大会期间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费用自理。
(二) 食宿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三) 请各队自带队旗。
(四) 10月9日晚召开组委会和技术会议,请各领队、教练务必参加。
十二、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Time: 2009-09-12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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