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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冬泳协会章程

                 

(20081165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桂林市冬泳协会(GuiLin Winter Swimming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为了冬泳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冬泳活动的管理水平,沟通冬泳爱好者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冬泳爱好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桂林市辖区内的冬泳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组织冬泳爱好者开展科学冬泳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团体是经桂林市民政局审批成立的群众团体,是在桂林市体委总领导下开展冬泳健身活动的群众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法定住所地为. 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77号(新35号)    邮编:541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工作任务

(一)团结冬泳爱好者,宣传、指导推动科学冬泳活动的开展。
(
) 组织,培训冬泳骨干开展科学冬泳和安全游泳讲座,与兄弟泳协会进行游泳,健身等交流,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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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

(一)        单位会员.:桂林市辖区内的单位冬泳队。

(二)        个人会员:凡爱好并坚持冬泳运动的冬泳爱好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 身体健康,能坚持冬泳活动的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每年三月五日前交)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壹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十九条第一、二,,,,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章程中载明)
本团体的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
)   利息等增值收入;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休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下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组织和发起一切活动均为会员自愿报名参加,活动中出现意外由参加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团体和组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   1 16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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